今天是: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校外顶岗实习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08-11-2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加强对校外顶岗实习学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离校程序,维护学院和顶岗实习学生双方的共同利益,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顶岗实习,是指在校学生完成了学院规定的教学环节的校内学习内容,在毕业前,到学院统一安排或者经学院批准自行联系的单位进行校外实习的行为。

二、无论何种原因和渠道需要离校顶岗实习的学生,都必须履行学院规定的离校程序,否则视为没有实习或者实习不合格,学院将视情节根据规定给予缓发或者不予颁发毕业证的处理。

三、已经落实校外实习岗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必须纳入学院的统一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除按学院正常教学及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将视情节作出其他相应处理,直至取消资格。

四、校外顶岗实习离校的一般程序。

(一)学院统一安排实习单位的:就业指导中心通过书面形式向相关系部下发顶岗实习学生名单,系部负责按通知要求通知学生,学生需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1、在所属系部填写“毕业(实习)生基本信息登记表”;2、根据统一要求履行签约手续;3、在所在系部领取“顶岗实习离校手续单”,并按照手续单排列的部门先后顺序办理相关手续;4、持履行完手续的离校手续单到就业指导中心签订“顶岗实习责任书”,离校手续单交就业指导中心保存,并作为教务处办理学生毕业证的基本依据;5、回系部领取需要填写的相关表格并接受所属系部安排的其他事项;6、离校。

(二)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1、在系部领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并按申请表顺序要求履行审批手续;2、根据统一要求履行签约手续;3、在所属系部填写“毕业(实习)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4、凭“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及签约手续(由系部留存)到所在系部领取“顶岗实习离校手续单”,并按照手续单排列的部门先后顺序办理相关手续;5、持履行完手续的离校通知单到就业指导中心签订“顶岗实习责任书”,离校单交就业指导中心保存,并作为教务处办理学生毕业证的基本依据;6、回系部领取需要交回的相关表格并接受所属系部安排的其他事项;7、离校。

(三)已履行完离校手续经批准返校后又重新离校的:1、在所在系部领取“二次离校手续单”,并按照手续单排列的部门顺序办理相关手续;2、持履行完手续的离校通知单到就业指导中心签订“顶岗实习责任书”,离校单交就业指导中心保存,并作为教务处办理学生毕业证的基本依据;3、回所属系部接受安排的其他事项;4、离校。

五、离校手续单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并统一编号,每名学生限发一张离校手续单,复印件无效。

六、学生一经办理离校手续,宿管科不再接纳其住宿。

七、无论何种原因需要在学院规定的顶岗实习时间之前离校顶岗实习的学生,应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整理名单并把关,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履行正常的离校程序。

八、已办完离校手续的下列人员仍可在学院住宿,但必须持学生处统一开具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园,没有出入证的,门卫有权拒绝其出入:

(1)在学院驻地附近顶岗实习,实习单位不能安排住宿的,并且上正常班的学生(上夜班的学生不允许住校);

(2)在学院驻地附近自主择业的学生;

(3)顶岗实习学生返校参加技能大赛、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典礼等活动的学生。

上述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到系部登记并签订《入住协议》;

(2)凭加盖公章的系部证明到宿管科报到;

(3)宿管科凭证明分配宿舍;

(4)宿舍楼生活指导老师安排集中住宿,并做好登记;

(5)在校期间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及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班主任及生活指导老师的管理。一旦违反管理制度,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拒绝入住学生公寓,并进行适当处罚。

(6)爱护学校财产,一旦损坏按学院规定赔偿。

九、毕业(实习)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工作后,在学院规定的同届学生统一离校前,因故正常离职的(自行联系顶刚实习单位的参考执行),可以返校继续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就业推荐活动。但必须持离职手续到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凭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返校通知单到教务处注册后,回本系部按照第八条(2)、(3)、(4)款的规定安排住宿,并按要求参加班级活动。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正常离职:

(1)规定时间内因达不到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未被用人单位接收的;

(2)所从事岗位存在对人体有害因素经要求用人单位不予调整的;

(3)水土不服或身体健康原因(以当地具有资质的医疗部门证明为准)

(4)其他因学院或企业的原因。

符合上述条件的,事先向就业指导中心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向所在单位递交辞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

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正常离职,不允许返校继续参加就业推荐活动:

(1)因违纪违规被用人单位处分或除名的;

(2)未经允许擅自离职的。

十、此前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二00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200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