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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8-11-0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帮助学生准确快速办理相关毕业手续,促进学生顺利就业,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责的原则,对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书工作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精神,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三方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有关协议。包括《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灵活方式就业证明》以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等。

二、本规定适用于: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灵活方式就业证明》的毕业生,以及学院按照校企合作协议的规定安排到校企合作单位实习或就业的毕业生。

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省内就业的,要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签订《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就业的,要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院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上报就业方案。签订正式就业协议必须使用学院要求的统一格式就业协议书(电子版样本挂在学院网站就业指导网页并同时发送到相关系部邮箱),因为特殊原因无法签订以上协议的,可以签订《灵活方式就业证明》或符合就业政策的其他协议。

四、毕业生要自觉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签约后要认真履行协议。严格控制毕业生违约。有特殊情况发生违约毕业生要经所在系部同意,开出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学院对违约毕业生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的资格。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给学院造成较大影响的,除给予以上处理外,还要追加纪律处分并缓发毕业证书。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各系部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所签协议书(省内网上签约自动生成的除外)应由系部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后,统一上交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制定和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

六、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考取专升本、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以及志愿参与支援基层和服务西部者,应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并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正式函件,学校不按违约处理,否则,一律按违约处理。

七、若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的,毕业生要尽快告知所在系部和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作为代表学院签订就业协议一方,将采取积极措施,为维护我院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做出最大努力。

八、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就业协议书。已派遣到具体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需要凭就业协议书等证件办理落户及档案调动手续。

九、本规定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