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稳定与发展为大局,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集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拓宽就业渠道,增加毕业生就业机会,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就业环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毕业生系指具有我院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大专学生。
第三条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主管副院长、教学副院长、教育副院长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协调全院就业工作。
第四条学院设就业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规定和学院的就业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全院及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2.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复查工作,及时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
3.负责收集和管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
4.负责就业咨询服务工作。(修订前本条内容为“牵头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和咨询服务工作,开办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5.负责审查和考察来校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负责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按照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
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跟踪调查。
9.分析和预测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10.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公布各系、专业就业情况,评选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11.负责就业市场的开发与稳定工作。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并逐步由目前的学院管理为主体向以系(部)为主体过渡。毕业生就业情况是检验各系(部)教学、管理效果的重要指标,各系、部作为教学、管理的主体,也必然将成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体,各系(部)成立以系(部)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专兼职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任课教师等共同参与的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具体领导、检查、督促、指导本系(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是:
1.根据学院制定的发展规划与就业工作计划,制定本系(部)就业工作计划。
2.负责本系(部)毕业生资格的审查工作,及时向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组织毕业生学习国家、省及学院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文件精神,做好毕业生就业教育工作。
4.协助收集就业信息和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及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指导与服务。
5.调查了解毕业生求职意向,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其他就业推荐材料。
6.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综合表现、综合技能进行全面鉴定,并签署毕业生鉴定意见。
7、做好毕业生离校工作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工作。
8.掌握本系(部)离校学生(正式毕业前)的基本状态和联系方式(必须在离校前进行登记),协助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人才市场需求调研工作。
9.负责推荐并组织毕业生参加就业双向选择活动的系列工作,以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收发等具体工作。
10、学院安排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学院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毕业生在毕业派遣前,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市地(外省生源按照生源所在省要求到有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户口迁移: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由学生处或学院指定的部门统一办理,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到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转至生源地,自离校之日起3个月内,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毕业生的择业派遣期:根据省政府[1999]48号文件规定,我省大中专毕业生的派遣期为二年(自毕业之日算起)。派遣期内落实单位的,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派遣手续;未落实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转交生源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第八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要求。
1、在就业工作中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按毕业生学业成绩及操行成绩综合排名顺序向用人单位推荐,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2、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提供推荐材料和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培养” 协议的毕业生,应按协议执行。
4、我院毕业生或在校生原则上可享受学院提供的三次面试机会,招聘信息公布后自愿报名参加,三次报名或被推荐后又擅自不参加宣讲、两次报名后无辜不参加面试活动或一次被聘用单位录用后无辜不报到的,取消再次应聘或被推荐的资格,《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自行作废。已经通过学院组织的招聘活动并履行了离校手续后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或就业的学生,经学院同意离职并在该用人单位办理了正常离职手续的,可以享受在校生的就业推荐资格。其他情况的一律不再推荐。学生自行联系就业单位的,需填写“自主就业申请表”,经批准后,办理正常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5、学生在未完成全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前原则上不予安排就业,特殊情况的,一是个人联系就业单位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研究提出对完成剩余课程的教学意见后,统一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汇总并报院领导批准;二是用人单位与学院直接联系的,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报院领导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第十条毕业生的签约管理:
1、省内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履行网上签约手续,省外就业的,必须签订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学院根据完备的手续上报就业计划。每位毕业生只发放一套就业协议书,因个人原因另外申领的,重新交纳成本费。
2、毕业生网上签约须经学院审查通过、《就业协议书》需加盖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公章(不设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加盖行政章)后生效,其它情况经就业办公室认定后视为生效。
3、毕业生履行网上签约的,签订《灵活方式就业证明》的,以及省外就业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必须于当年5月底前完成,其中网上生成的《就业协议书》和录入的《就业协议书》须打印出纸质的,各系(部)必须于当年五月底前以系(部)为单位将所有纸质的《就业协议书》和《灵活方式就业证明》交就业指导中心。
4、已经网上签约或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学院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又找到新的工作单位,需重新签约或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要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协议,均视为违约。
5、毕业生违约要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研究同意,持原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经就业指导中心同意,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6、参加“专升本”考试的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专升本”的相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意见一致后,在相关协议上备注“本人已参加‘专升本’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院出示相关证明,不按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结业生由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户口),自谋职业。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丢失后的补办:《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的重要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若报到证丢失,毕业生应及时到当地报社登报挂失,声明作废,并写出要求补办报到证的书面申请,经系、部和学院审查同意后,持档案中《报到证》的副本和以上有关材料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补办。
第十三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签约率与各系(部)的考核挂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面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指定单位或部门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十五条生源审核。毕业生生源是指毕业生的资源,指毕业生所在的省、地区(市)、县(区)等基本情况。每年10-12月份由学院统计、汇总下一年度毕业生生源,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毕业生派遣资格。
第十六条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每年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就业形势和毕业生的具体情况举办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大会。毕业生可通过参加“双选”会达成就业意向,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