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德州监管分局
德人社〔2014〕4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银监分局各县(市)监管办事处,相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体系,进一步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现贷款政策普惠化、均等化,贷款工作标准化、信息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释放政策效力
(一)取消贷款申请户籍限制。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在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二)扩大扶持创业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明确规定的限制行业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的各类经营项目均可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领域,凡是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83号)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申请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三)提高放贷额度,延长担保期限。从2014年起,全市各类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对安置人员多、扶持带动就业效果好,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
(四)优化放贷投向,提高资金效力。要优化贷款结构,突出扶持重点,重点扶持科技成长型小企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担保基金管理,明确贴息政策
(一)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和风险防控机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多方筹集资金,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有条件的要将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000万元。担保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于指定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作,专项用于对辖区内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提供担保,不得挪作他用。市级担保基金存入指定金融机构面向全市提供贷款担保,如县市区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已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且无法足额补充担保基金时,可按季度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市级担保基金额度,经市级批准后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在各县市区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要按照《德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附件1)的规定,加强对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有效防止代偿损失的产生。
(二)超出放大倍数贷款的贴息责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确定担保基金放大倍数,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对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部分发生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三)贴息资金分担比例。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2016年10月1日之后按新规定执行),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在中央规定贷款额度内发生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5%,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25%(含省直管县贴息资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在中央规定贷款额度内发生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5%,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25%(含省直管县贴息资金);在规定最高贷款额度内超出中央标准部分发生的贴息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全额承担。
(四)贴息资金申请拨付程序。中央、省级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德财金〔2011〕5号和鲁财金〔2013〕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上级申请后按规定拨付各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级贴息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向市级申请,按照《德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标准化操作流程》(附件2)的有关规定拨付各县市区。
三、规范贷款工作,建立会商制度
(一)允许多样化运作模式。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自主选择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模式。具备条件的要成立隶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并将原有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及其担保贷款责任余额移交其统一管理运作;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还可以通过将担保基金存入指定金融机构,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经办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担保,由金融机构承担担保机构相应职责的模式进行运作。
(二)明确市县两级职责。从2014年起开始市级不再直接受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由各县市区具体承担辖区内创业人员和符合条件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各级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对全市担保基金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市区贷款业务培训等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者、小企业贴息资格的审核认定,向担保公司或经办金融机构推荐贷款人,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审核申请市级贴息资金、认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资格;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担保基金的筹集补充,对本级担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代偿损失的认定及核销,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申请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各级人民银行要配合落实相关政策,协调经办金融机构规范小额担保贷款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并将贷款发放情况作为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负责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履行担保职责,负责债务追偿。
(三)严格贷款资格审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贷款资格审查,坚决杜绝向公职人员和企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贷款、利用虚假证件骗取担保贷款和贴息资金等行为的发生。创业者申请贷款前,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必须进行就业登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申请贷款。要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营业执照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对持外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要通过中国就业网全国就业信息查询平台核实其证件信息,确保证件真实有效;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鲁人社办发〔2011〕83号文件和国家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进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要实地核查企业经营、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情况、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占总职工比例等情况,企业吸纳人员必须办理就业登记,提供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
(四)规范业务操作,提升服务水平。要按照《德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标准化流程》进行操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全面应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贷款申请、审核、担保、放贷、回收的全程信息化办理;贴息资金通过“就业政策与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审核、拨付,实现对贴息资金的全程信息化监管,凡未经系统提交的贴息申请市级一律不予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统一统计口径、统一上报数据,真实准确的填报各项数据,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视为工作未开展或无数据;如出现统计数据与系统数据不一致的,以系统数据为准;出现提报虚假数据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深入实施小额贷款“快易贷”行动,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切实提高审批、放贷效率。要推进职能下沉,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业务全面下放街道(乡镇)人社所办理;要强化贷款经办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和系统操作培训,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五)建立会商督导制度。各级要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参加的联合会商工作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商座谈会,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措施,建立季度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全市贷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年终联合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确保贷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德州市人力资源 德市财政局 德州市金融工作
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
德州市中心支行 管理委员会德州监管分局
2014年4月23日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印发
附件1
德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管理,促进贷款及时回收,有效防范和处置代偿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遵循职责明确、分级负责、科学防控、运作规范的原则,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回收及时、安全、高效。
第二章 担保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多渠道筹集,所需资金从地方一般预算中安排,扩大担保基金不足部分,应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确保担保基金能够满足贷款发放需要。
第五条 担保基金必须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户存储于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担保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也可委托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或金融机构管理,专门用于为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除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代偿损失外,不得随意减少基金规模。
第六条 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各级可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进行保值增值运作,并可采取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其他融资方式。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第八条 如县市区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已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且无法足额补充担保基金时,可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开始后15日内联合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市级担保基金额度,同时报送申请报告、需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和企业花名册,经审核批准后再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在各县市区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也可直接向省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办理。
第三章 担保基金运作
第九条 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开展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严格审核借款企业及个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建立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的担保操作规程。
第十条 通过担保机构进行运作的,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及逾期贷款的处理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企业和个人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要协调联动、共同考察,形成高效安全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通过将担保基金存入指定金融机构,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担保的模式进行运作的,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经办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由金融机构承担担保机构的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担保手续,加快贷款发放速度。各经办金融机构应结合征信情况,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采取信用社区、联户联保、信用联盟、房产或固定资产抵押、有价证券或动产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降低担保门槛。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不得收取受托企业或个人的担保费。担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超过担保贷款本金3%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金融机构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执行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低、从优浮动。
第十四条 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对安置人员多、扶持带动就业效果好,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借款人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原则上不再贴息。
第四章 贷款回收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应及时把握贷款企业及个人的偿还能力,贷款一旦到期,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收,确保贷款能够及时足额收回。
第十六条 贷款发生逾期,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回收欠款,依法向借款人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人追索债务。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要及时诉请法院进行催收,确保债务回收和担保基金运行安全。在约定时间内无法追回的逾期贷款,担保机构或财政部门查实后按约定承担代偿责任,由金融机构扣减担保基金。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已扣减担保基金的债权单独核算和管理,并加大追偿力度,回收的欠款应及时清偿垫付的担保基金。
第十八条 当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金融机构的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财政部门或担保机构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当代偿率达到20%的最高限额时,要暂停该经办金融机构的新增担保贷款业务,待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再恢复该经办金融机构的办理资格。
第五章 担保基金代偿损失核销和处罚
第十九条 逾期贷款经担保机构或金融机构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代偿损失:
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2、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以弥补的;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确实无力偿还的;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偿还的;
5、借款人经诉讼立案之日起满两年,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
6、其他因素造成,经财政部门查实认定,确实无法收回的。
第二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基金代偿损失核销制度,严格按核销条件和程序,实行限额补偿。各地可根据贷款实际运作形式,确定各自风险承担责任和具体分担比例。担保基金对单笔贷款损失按照不高于损失额的10%予以代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年度核销总额不得超过县级担保基金和市级担保基金下放额度总规模的5%。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准予核销的代偿损失,先由县级担保基金承担,县级担保基金不足以支付的,报经市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市级担保基金承担。超过5%限额的代偿损失,担保基金不予承担,有担保机构的,由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约定分担;无担保机构的,由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约定分担。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担保基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担保基金及虚报材料骗取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损失补偿资金或担保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资金,由此造成担保基金规模减少的,由责任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足,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经办担保机构、金融机构每季度结息日后,要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全面、真实、准确的填报相关报表,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按季度向市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报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统计报表和担保基金运行情况报告,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财政贴息,贷款发放、回收及代偿损失等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德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标准化操作流程
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全程应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贷款贴息资金通过“就业政策与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系统”)进行申请、审核、拨付。
一、 贷款申请
(一)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单位住所所在地县级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已婚的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单位住所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法人身份证、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单位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
二、贷款资格认定
县级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申请资料,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全国就业信息查询平台核实相关证件信息后,对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合格的将相关资料扫描上传系统,打印《德州市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推荐至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密集型产业参考标准和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审查贷款申请资料并核查其是否属于限制行业,然后联合县级财政部门实地核查企业经营、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情况、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占总职工比例等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合格的将相关资料扫描上传系统,打印《德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暨贷款申请表》,推荐至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
三、贷前调查
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对推荐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担保公司或经办金融机构(采用担保公司模式的需联合金融机构共同调查)派调查人员实地进行贷款调查,着重对借款人资金需求的真实性、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报告,合格的通过系统审批通过,通知其办理放款手续。
四、发放贷款
采用担保公司模式的,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推荐至经办金融机构,经其内部贷款审批合格后,通知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同时通过系统确认放贷。直接通过经办金融机构运作的,申请人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及放贷手续。
五、还款付息
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按规定偿还本息,经办金融机构通过系统确认还款。
六、申请、拨付贴息
每年年初,市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年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中安排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贴息能力,在综合考虑各县市区担保基金规模、上年工作开展情况和市级担保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联合下达当年可使用贴息资金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超过额度部分需另行申请。
(一)银行申请。